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趙夢 范質惠)小卜駕駛小型轎車沿益陽某路段行駛時,違反交通標線指示進入云某山路,與沿云某山路由東往西小李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小李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卜駕駛機動車連續違反交通標線通行,是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李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與本次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小李因此次事故導致傷情嚴重。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認定小李在本次事故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但同時載明了“小李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根據小李的病歷均記載小李系重型顱腦外傷等,其損傷主要在頭部,與未佩戴安全頭盔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為小李未佩戴安全頭盔,擴大了自身的損害后果,酌定減輕小卜部分賠償責任,即小李自行承擔7%的責任,小卜承擔93%的責任,小卜共計賠償小李84萬余元。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在交通事故中,傷者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造成身體損傷或加重身體損傷,屬于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根據法律規定,侵權人可以據此主張減輕自身的賠償責任。法院在裁判時,會結合具體情況,對侵權人的責任進行適當調整,對方的賠償比例可能會降低。
數據顯示,正確佩戴頭盔可使事故死亡風險大幅降低。不戴頭盔發生交通事故時,頭部損傷率是戴頭盔的2.5倍,致命傷風險高出1.5倍。傷殘等級更高,一旦涉及顱腦損傷,未戴頭盔往往意味著更嚴重的后遺癥(如植物人、重度癱瘓),這不僅意味著巨額的醫療費和康復費,更意味著生活質量的毀滅性打擊。
對于侵權人而言,應妥善收集和保存事故現場照片、視頻、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醫療記錄(特別是關于頭部損傷的記錄)等證據,以證明傷者未戴頭盔的事實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關聯。在訴訟過程中,侵權人應向法庭明確提出傷者未戴頭盔構成過錯,請求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自身賠償責任。
特別提示:傷者未戴頭盔的行為雖構成過錯,但并不意味著侵權人可以完全免除責任。侵權責任的最終劃分仍需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全部事實和證據作出綜合判斷。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